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25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訴訟代理人 景熙炎 律師
胡美慧 律師複代理人 郭立雯 被告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訴訟代理人 洪志青 律師
游東憬 被告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洪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吳彥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衡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洪志清 律師」應更正為「洪志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