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啟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啟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清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8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啟清因(一)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撤緩字第155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1月20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1月9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104年5月21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4年6月30日送監執行。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2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