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 黃國安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胡海音 被告胡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