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79號原告甲○○住屏東縣○○鄉○○街00號
乙○○丙○○丁○○戊○○己○○庚○○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間返還應繼分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91,000元(計算式:483平方公尺×2,500元+1,340平方公尺×2,500元+133,500元=4,691,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姚啟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