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李憶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憶佩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94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6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其中(1)新臺幣1,900,000元,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自民國94年4月6日起至95年4月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9%加0.47%計算,計為年利率2.06%,機動調整,自民國95年4月6日起至96年4月6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7%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6年4月6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2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2)新臺幣2,000,000元,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69%加1%計為年利率2.69%,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計新臺幣3,330,074元。嗣債務人於97年11月27日向本行申請變更上述二筆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4月6日起至民國124年4月6日止,共30年,其餘條件不變,上述借款均自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憶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4%│││0000000││1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李憶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0000000││1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憶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憶佩│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2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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