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9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99號上訴人甲○○(原名 林基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