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9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9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3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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