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 黎光軒 被上訴人 黎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萬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