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
原告 郭驊嫺
被告 王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23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