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原小字第25號

原告 郭驊嫺

被告 王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23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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