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3、4、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96.06.11│96.07.23│96.07.23││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11號│偵字第4026號│毒偵字第239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0│96年度易字第580│96年度訴字第89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7.25│96.10.30│96.12.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0│96年度易字第580│96年度訴字第893││││號│號│號││判決├────┼────────┼────────┼────────┤││判決│││││││96.09.26│96.12.31│97.01.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2457號│執字第186號│執字第420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96.08.13│96.09.21│││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90號│偵字第239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93│96年度訴字第89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93│96年度訴字第893│││││號│號│││判決├────┼────────┼────────┼────────┤││判決│││││││97.01.21│97.01.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420號│執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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