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小字第1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1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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