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4,201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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