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900
元,惟原告僅繳納訴訟費用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高美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