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8,701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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