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梨蓉
黃淑萍
胡沂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署99年度偵字第4505號等被告蘇梨蓉、黃淑萍、胡沂卉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蘇梨蓉、黃淑萍、胡沂卉等業經貴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6年9月、2年2月,惟扣案被告蘇梨蓉所有之海洛因含袋0.63公克(淨重0.39公克,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1212號偵卷第9頁);扣案被告黃淑萍所有之海洛因含袋0.6公克1包(淨重0.38公克,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偵卷第17頁);扣案被告胡沂卉所有之海洛因含袋0.72公克2包(合計淨重
0.31公克,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偵卷第12頁)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梨蓉、黃淑萍、胡沂卉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為如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99年度審訴字第
603號、99年度審易字第62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344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不起訴處分書所示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1、2及3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ㄧ級毒品海洛因,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仍均會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被告等人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均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查獲情形鑑驗結果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63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99年5月31日15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處執行搜索,並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票,拘提被告蘇梨蓉,因而查獲。扣案「蘇梨蓉持有」粉末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9公克(驗餘淨重0.39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18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A-122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9日所出具報告序號竹一-1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0幀。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60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99年5月30日9時42分許,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今彩休閒釣蝦池處,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告黃淑萍,因而查獲。扣案「黃淑萍持有」碎塊狀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8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18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2幀、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A-112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9日所出具報告序號竹一-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2只,含袋毛重0.27公克、0.45公克,合計0.72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122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99年6月7日22時36分許,在新竹市○○路0號14樓之17處,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胡沂卉,因而查獲。扣案「胡沂卉持有」粉末檢品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31公克(驗餘淨重0.31公克,空包裝總重0.4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180號鑑定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A-137號)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18日所出具報告序號竹一-1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7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