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簡得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暨自95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6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0月10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簡得時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