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嘉簡字第941號
原 告 丙○○○○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以開被告乙○○有犯傷害致死罪嫌,影響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因之裁定本件於該案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頃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95年
10月3日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20號判處被告乙○○無罪,
雖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然本件訴訟程序經裁定停止迄今
已歷相當時日,但前述牽涉之刑事訴訟案件固仍未判決確定
,惟為避免因案件稽延未結,應有續行民事訴訟程序,而依
據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終結本案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丙○○○○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