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4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德光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德光民國100年1月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段○○○巷○號,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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