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號上訴人 陳宜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麗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不足200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