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郭潤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軍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陳菊珍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