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世華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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