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七七號判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惟查,受刑人於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犯有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妨害公務、傷害兩案件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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