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沅貨運有限公司唐│彰化銀行埔心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陸萬貳仟壹佰元│PG一0四0七五││││ 玉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