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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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15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3月4日在大陸福建結婚,原告來台後兩造居住在台中市○○路○段○○○號6樓之
3,但隨即被告就不知下落,嗣後被告來電稱伊因犯罪被判刑入監服刑,要原告到台中監獄探監等語,並到庭陳述:兩造結婚後沒有居住在桃園等語在卷(見本院卷98年6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據上,雖依民法第1002條第2項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地,被告之戶籍登記雖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然系爭住所係台灣桃園監獄之所在地,係因被告入監服刑,戶籍機關竟為登記,被告並無久住之意思而設籍該地,且被告於94年8月12日就移到台灣台中監獄服刑中,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依原告所稱,其結婚後來台,兩造系共同居住於台中,隨即被告即因案赴監服刑。另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原告之入出國資料,可知原告於97年5月27日即離境至今,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資處娟字第0980086206號在卷為證,是兩造之住所地位於台中,且訴之原因事實亦發生於台中,此由前揭原告到庭陳述內容自明,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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