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德豐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於將上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上述公示催告之案號誤載為「98年度催字第25號」,而漏載「司」字,復將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中「216巷」誤載為「216向」,惟經核上開誤載並不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別,亦不影響於持票人權利之行使,是本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松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97年11月10日│988,301元│YA二0三五八四│││1│限公司 楊春喜 ││││四││├─┼─────────┼─────────┼───────────┼────────┼────────┼──┤│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97年9月10日│819,000元│YA二0三四四七│││2│限公司楊春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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