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388號聲請人 黃淑勉 即臺北市私立加國楓葉語文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黃淑勉即臺北市私立加國豐業語文短期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淑勉即臺北市私立加國楓葉語文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