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海商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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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海商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海商字第29號原告均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157.4元,折合新台幣約1,323,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16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