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88號聲請人 黃淑勉 即臺北市私立加國豐業語文短期補習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名皇國際物業│彰化商業銀行│97年12月31日│69,610元│EN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