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
原   告  蔡婕庭
       陳瑾瑩
       游季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宇承
原   告  邱莉晏
       王應齡
       游珮瑩
       陳建州
       江蘊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貞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宇公司)、賴俊
志、仰沐A區管理委員會、 卓靜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查,原告起訴後
,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等人賠償850,000元,據此核算本件追加後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8,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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