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3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