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12.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