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