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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