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丁○○、丙○○、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