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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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張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其信用卡、現金卡帳款未償為由,向
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3月12日
,已將其戶籍址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地址:高雄市○○區○
○路○○巷○弄○號,遷移至高雄市○○區○○路○○○號13
樓,現設籍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之高雄市鳳山戶
政事務所此節,有個人遷徙紀錄資料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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