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吳昌政
訴訟代理人 鄭人彬
被 告 永泰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慶
郭好風
蔡泰明
邱榮光
林玉霞
陳逢維
劉俊宏
劉信基
劉周金雪
張文清
邱枝成
劉清水
周賴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