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明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世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