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四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起訴書誤為 志輝 )告訴被告甲○○及少年羅至中妨害婚姻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前來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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