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四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0九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卷內扣案之海洛因(毛重三‧一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物品(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一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其檢驗結果為:「送驗白粉經檢驗結果並未發現毒品成分,淨重二‧八五公克、包裝重○‧二三公克」,此有該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八0四一六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物品,既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毒品,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