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象棋壹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甲○○、乙○○因賭博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七七五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等人之賭資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及賭博之器具象棋一副,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賭資一百五十元及賭博之器具象棋一副,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須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