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4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5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