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鋐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七憶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7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92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