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3月28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77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238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82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