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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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守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樹 被告寬鈞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民 被告寬鈞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怡秀 被告 王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德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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