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45號原告 蔡雨鈞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祥彬 律師被告 劉筱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法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之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原告(即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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