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 陳昱瑾 被上訴人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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