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金富
鍾金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金裕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陳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 、視同上訴人 鍾榮發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應予廢棄。二、於前項廢棄範圍內,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回復繼承權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6,329元(計算式:1,948,164+389,633×5=3,896,329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553元(計算式:3,896,329元×2/3=2,597,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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