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金裕
鐘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金印鍾金富鍾榮發 、視同上訴人陳鍾美女、 鍾美珠鍾美雪 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5、26所示之項目列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1至24、27、28所示之遺產,依原判決附表三之乙所示之比例分配予被繼承人鍾烟之全體繼承人,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26,287元【計算式:(253,132+331,702)+(47,641+344,281+39,569+400,000+19,868,000+680,570)×1/8-(26,211元×5)=3,126,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