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駕駛業務過失傷害│││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新臺幣10000元,│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1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速偵字第4146號│調偵字第345號│調偵字第345號││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交簡字│105年度審交易字│105年度審交易字││事實審││第2145號│第338號│第338號││├──┼────────┼────────┼────────┤││判決│105年9月29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4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交簡字│105年度審交易字│105年度審交易字││判決││第2145號│第338號│第338號││├──┼────────┼────────┼────────┤││判決││││││確定│105年10月31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日期││││├───┴──┼────────┼────────┼────────┤││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13840號│執字第3609號│執字第3609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