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5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7日至144年6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萬②42萬元,約定按年利率①3.36%②8.8%計算之利息,其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自94年6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7月24日②96年7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43,062元②401,53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吉興││184│建│││793.26│萬分之361│丙○○│└──┴───┴────┴───┴───┴────┴─┴──┴──┴────┴─────┴────┘┌─────────────────────────────────────────────────────┐│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34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413│花蓮縣吉安│吉興段│住家用、│五層90.99│90.99││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丙○○│○○○鄉○○○街│184地號│鋼筋混凝││││花台│││││││6號5樓之1││土造六層││││12.96│││││││││樓││││││││└──┴───┴─────┴────┴────┴─────┴───┴───┴───┴────┴───┴───┘
共同使用部分:吉興段415建號、面積:94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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