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並與其餘附表編號5至6減刑後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8、9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2年間先後犯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鈞院以93年度易字第72號分別判處罰金參仟元、有期徒刑1年;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鈞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確定。而聲請人所犯前開侵占遺失物罪,業經鈞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裁定減刑,則同案判決之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乃同時判決之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侵占遺失物罪既經減刑,則行使偽造文書罪自應符合減刑之規定。爰聲請就前開行使偽造文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
」,同條例第1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又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予准許(96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第2號參照),先此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第3款之規定;又上開附表編號1至4之罪,與附表編號5、6、7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0號裁定減刑)及其餘編號8、9之罪,核與刑法第53條之規定相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前開決議意旨,聲請人聲請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4之各罪,予以減刑,為有理由,爰裁定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與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罪│條例│條例│├─────┼──────┼──────┼──────┤│宣告刑(保│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9月3日、│92年9月1日至│92年9月1日至││年月日│92年12月22日│93年3月10日│93年3月10日│││、23日、25日│││││、30日│││├─────┼──────┼──────┼──────┤│偵查(自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機關年度│度偵緝字第38│度核退毒偵字│度核退毒偵字││及案號│號、93年度偵│第10號、93年│第10號、93年│││字第961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115號│115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實││72號│104號│104號││審├───┼──────┼──────┼──────┤││判決日│93.8.31│93.7.30│93.7.30│││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決││72號│104號│104號││├───┼──────┼──────┼──────┤││判決確│93.9.23│93.9.17│93.9.17│││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合│合│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6月│4月│2月││、拘役或罪│││││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執字第1033號│執字第996號│執字第996號│└─────┴──────┴──────┴──────┘┌─────┬──────┬──────┬──────┐│編號│4│5│6│├─────┼──────┼──────┼──────┤││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贓物││罪名│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有期徒刑9月││保安處分/││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3月8日│93年2月間某│92年6月初某││年月日││日│日晚上│├─────┼──────┼──────┼──────┤│偵查(自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機關年度│度核退毒偵字│度偵字第451│度偵字第895││及案號│第10號、93年│號等│號等│││度毒偵字第│││││115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實││104號│160號│220號││審├───┼──────┼──────┼──────┤││判決日│93.7.30│94.4.28│94.2.15│││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決││104號│160號│220號││├───┼──────┼──────┼──────┤││判決確│93.9.17│94.6.6│94.7.1│││定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9條││所犯法條│條例第11條第│條例第8條第2│第2項│││2項│項││├─────┼──────┼──────┼──────┤│合於96年罪│合│合│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或罪│15日││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4年│花蓮地檢94年││備註│度執字第996│度執字第884│度執字第886│││號│號│號│└─────┴──────┴──────┴──────┘┌─────┬──────┬──────┬──────┐│編號│7│8│9│├─────┼──────┼──────┼──────┤│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保│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年││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1月間某│92年11月、12│93年2月27日││年月日│日至93年2月8│月間某日起至│及93年3月10│││日│93年3月間某│日││││日止││├─────┼──────┼──────┼──────┤│偵查(自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年│花蓮地檢93││)機關年度│度偵字第895│度偵字第451│年度偵字第││及案號│號等│號等│451號等│├─┬───┼──────┼──────┼──────┤│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實││220號│160號│第139號││審├───┼──────┼──────┼──────┤││判決日│94.2.15│94.4.28│94.4.28│││期││││├─┼───┼──────┼──────┼──────┤│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決││220號│160號│第139號││├───┼──────┼──────┼──────┤││判決確│94.7.1│94.6.6│94.10.3│││定日期││││├─┴───┼──────┼──────┼──────┤││刑法第349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所犯法條│第1項│條例第4條第2│條例第8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合│不合│不合││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3年││、拘役或罪│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花蓮地檢94年│花蓮地檢94年│花蓮地檢94││備註│度執字第886│度執字第1005│年度執字第│││號│號│1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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